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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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边框和以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成文字构成的标志,用于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
一、商场(店)、影剧院、厅、馆、、饭店、旅馆、网吧、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处、疏散通道外、层间异位的楼梯间、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度旋转门旁设置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二、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应设置"拉开"标志。
三、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四、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五、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打开工具门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的标志。
六、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标志联合设置。
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标志联合设置。
八、设有灭火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九、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十、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a——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距离();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
e——障碍物横截面的边长(),e<750。
2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或a的计算值大于本规范表7.1.2中喷头与端墙距离的规定时,应在靠墙障碍物下增设喷头。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等于或大于750或a的计算值
**板下靠墙处有障碍物时,将可能影响其邻近喷头的洒水。本条提出了保证洒水免受阻挡的规定。同时,还应保证障碍物下方喷头洒水的没有漏喷空白点(见本规范图7.2.5)。
7.2.6 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前方1.2m范围内,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图7.2.6)内,**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其布置要求应符合表7.2.6-1和表7.2.6-2的规定。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边墙型家用喷头正前方2.4m范围7.2.6-17.2.6-27.2.6-2
7.2.7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7),应符合表7.2.7-1和表7.2.7-2的规定。
边墙型洒水喷头两侧与**板或吊顶下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7.2.7-1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7、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北京消防开业检查需要准备的材料
*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本人注:可上当地消防部门门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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