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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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1)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
当**板下有梁、通风管道或类似障碍物,且在其附近布置喷头时,为避免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对喷头洒水分布的影响,本条提出了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要求(见本规范图7.2.1)。喷头的布置应当同时满足本规范7.1节中喷头溅水盘与**板距离的规定,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不小于本规范表7.2.1的规定。如有困难,则要求增设喷头。
7.2.2 应用喷头溅水盘以下900范围内,其他类型喷头溅水盘以下450范围内,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图7.2.2)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
喷头附近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为使障碍物对喷头洒水的影响降至小,规定喷头与上述障碍物保持一个小的水平距离。这一水平距离,是由障碍物的截面尺寸或管道直径决定的(见本规范图7.2.2)。需要说明的是,本条适用于直立型、下垂型以及边墙型喷头。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图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1、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处或防火区内;
2、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处或防火区内;
3、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5、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6、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7、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16-2014中,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醒:提交的材料请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书”、“合格证”、“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确认并日期,并由消防机构受理人员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没有单位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填写该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