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民、法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至少留存2年备查,对拟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应当进行核查。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确定的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三是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以进行查验有关、登记、巡逻和守护等活动,但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需要使用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安服务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天,且不得删改、扩散。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82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
保安管理服务体系认证证书需由企业向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申请,通过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门卫服务、巡逻服务、押韵服务等各类服务水平,使其达到标准GA/T594-2006及CTSSES1001-2019的要求,通过现场评审的认证服务,即可获得“保安服务体系认证证书
2020年9月11日,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2006)》保安管理服务体系认证主要对于随身护卫服务、人制服务、技术防范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保安员、保安管理人员职责、保安服务合同的评审和签订、保安服务的准备、保安服务质量的检查与改进、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等范围进行了评价并通过认证办法的体系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