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权、非**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91号)聘请具备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改制立项审批--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管理关系报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立项批准。以国有出资企业为例,其国有股权转让一般只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报同级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