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载明会计师事务所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在实务中,审计报告通常载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印刷的、标有该所详细通讯的信笺上,因此,*在审计报告中详细。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主管登记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区内不会出现重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1.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要规范。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直接决定了终形成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准则*4号--审计工作底稿》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定,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审计工作底稿要以审计方案为依据整理,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为形成审计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并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2.审计报告要有复核制度。
审计现场结束后,要详细复核底稿中做出的结论或反映的问题,以确定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程度;进而根据重要性原则,初步决定哪些可以报告,哪些拟不报告。重点复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措辞表达的恰当性、建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寺。
一般情况下,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报表的可靠性较高。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公司的报表无法被接受,其报表已失去其;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公司经营中已出现重大问题,报表基本不能用。这两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比较少见。而根据有关规定,存在下述情况的,应该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个别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2)因审计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依据;(3)个别重要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可以看出,被出具这种审计报告的公司报表有一定的问题。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7号--审计报告》*四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即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评价。
如果认为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