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设计依据2) 建筑规模和设计规范3) 总指标4)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情况。5)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抽查。
*四条除省、自治区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消防局。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五条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的原则。
*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时的标准执行。
*七条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明文件的复印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明和资质等级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