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要投资大陆以外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新设立的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秩序。企业海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都需要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的投资情况,也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国内投资者如果要在海外注册公司并直接在海外进行投资,那么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投资备案ODI,如果没有做投资备案是不可以在进行任何投资项目活动的。
国家对资本向流动进行了严格的管控,想要前往海外投资的企业则必须在政策下进行合法有序的操作、办理相应手续后才可对外进行投资,就是其中一个常见的方式。
对外直接投资目的
获得对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获得对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获得对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获得对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新建或改扩建对外固定资产;
新建对外企业或向既有对外企业增加投资;
新设或参股对外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外企业或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1、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引导、企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对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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