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海关对检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评估确定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层级,并将评估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供货企业。
供货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复核,原评估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无异议或者期限届满未申辩的,直属海关确定终评估结果,书面告知供货企业,同时上报。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并通知主管海关及相关单位。
进口棉花供货企业应如何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
答:(1)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按照<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
(2)合法商业经营文件:指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并附中文说明,说明登记证书种类、证书内容、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认可供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门、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对申请进口棉花供货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供货企业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可将书面登记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检验司。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登记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门内大街6号 商品检验司 邮政编码:100730”,并在信封“棉花登记”。
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条 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
(二)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九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的,按照《*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附 则
*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条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闽台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二条 从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